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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管了个廊

文件定位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文号安委〔2023〕3 号,落款日期 2023 年 8 月 9 日(部分地方文件按 8 月 10 日转发表述)。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8 月 24 日印发配套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建城函〔2023〕70 号)。

背景是“6·21”银川燃气爆炸事故之后,国内燃气事故仍多发频发。专项整治的定位与常规政策不同:它是一次有明确起止时间、分阶段验收的集中攻坚,而不是长期性制度安排。

六个“问题”

方案聚焦五个方面、紧盯六类风险隐患,实操中通常按六个“问题”记:

  • 问题气——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环节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问题瓶——燃气气瓶本身的风险隐患;
  • 问题阀——阀门类产品质量与使用隐患;
  • 问题软管——居民用户橡胶软管等;
  • 问题管网——燃气输送配送环节的风险隐患;
  • 问题环境——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气环境隐患。

同时还要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的突出问题。

围绕上述环节,方案要求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空白。

四阶段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不是一次性检查,而是分四段推进:

  1. 动员部署(2023 年 8 月)——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人。
  2. 整治攻坚(2023 年 9 月至 11 月)——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出的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同步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执法案例。
  3. 巩固提升(2023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回头看”,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全部整治到位。
  4. 建立机制(2024 年 7 月起)——总结有效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清单管理、限期办结、动态清零”这十二个字,是这次整治在方法论上留下的最主要遗产——后来很多城市的隐患排查台账制度都沿用这套表述。

工作原则里的四个“坚持”

  •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全链条分解责任,消除监管空白;
  •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管理理念、模式、手段创新,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
  •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第三条值得单独留意:整治方案里明确要求”科技赋能“,并提出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这是”事后处置 → 事前预防“这一转向在国家级文件中的直接表述。

与城市生命线监测的分工

这两件事容易被混为一谈,实际是不同性质的动作: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性质 集中攻坚,有起止时间 长期性工程建设与运行机制
对象 燃气一个行业,全链条 燃气、供水、排水、供热、桥梁、管廊等多领域
手段 排查、执法、整改、清出市场 风险评估、物联感知、监测预警、联动处置
产出 隐患清单清零、长效监管机制 数据库、风险清单、监测系统、平台体系
责任主体 国务院安委会牵头,各级专班 住建部门牵头,城市人民政府组织

简言之:专项整治解决“存量隐患清掉没有”,生命线工程解决“以后能不能提前发现”。前者是治标,后者是治本;前者做完就收口,后者要长期运行。

两者也有交集——整治中“问题管网”的排查成果,正好可以并入生命线工程的数据库与风险清单,避免二次普查。

配套: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住建部的建城函〔2023〕70 号是专项整治在燃气管理条线上的细化方案,与安委〔2023〕3 号配套执行。地方在执行时通常同时收到两份文件,前者定全链条分工,后者定住建系统内部任务。

另外,国办发〔2022〕22 号在“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一节中已提出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退出机制、支持燃气行业兼并重组等要求,与专项整治的“严进、严管、重罚”是一脉相承的。

一句话总结

这次专项整治留下的不只是“查了多少隐患”,更重要的是三件事: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定调、清单管理与动态清零的工作方法、严进严管重罚的市场监管机制。这三样都在后续的生命线工程与城市更新行动中被继续沿用。

依据与出处

  1.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中国政府网 · 2023-08-09 · 访问于 2026-10-12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建城函〔2023〕70号中国政府网 · 2023-08-24 · 访问于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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