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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22号:老化更新改造

·管了个廊

文件定位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国办发〔2022〕22 号)由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印发,6 月 10 日对外公开。

它的定位是“把改造这件事落到可执行的口径上”。此前的文件讲方向、讲普查,这份文件第一次把**“什么算老化、改到什么程度、钱谁出”**三件事一次说清。

四类管道,四种年限口径

改造对象是“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燃气、供水、排水、供热四类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口径值得逐条记住:

燃气

  • 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但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风险的。
  • 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不足 20 年但评估无法通过管控保障安全的。
  • 厂站和设施: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
  • 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

供水: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30 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排水: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 50 年的其他管道。

供热:运行年限满 20 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年限口径并不统一——燃气与供热是 20 年,供水 30 年,排水 50 年。做台账时把四类混用同一个年限阈值是最常见的错误。

目标:2025 年底基本完成

在全面摸清四类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2022 年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5 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同时明确要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地同步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条实操要求

普查与评估要分开做。 城市政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要充分利用 CIM 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

方案要分省市两级编。 省级政府督促省级和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编制本省份和本城市的改造方案。各城市(县)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安全隐患突出的,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方案附件。供水、排水、供热方案要与燃气方案有效对接、同步推进,促进地下设施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改造要同步智能化。 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CIM 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这一条是理解“改造”与“生命线监测”关系的关键:改造工程是加装感知设备成本最低的窗口期。开挖已经发生、管道已经暴露,此时不装,事后要再挖一次。

钱怎么出

方案给出的资金安排是三方共担:

  • 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履行服务范围内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 政府: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可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但不得违规举债,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用户: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出资责任。

融资侧还提到: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专业经营单位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项目申报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

配套措施里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但很关键:价格管理。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这解决了“改造投入怎么回收”的问题。

一个容易读错的点

方案反复强调”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也要求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

把这份文件理解成“到期管道一律强制更换”是不准确的——年限满只是触发评估的条件,不是直接判定报废的条件。除“全部灰口铸铁管道”等少数情形直接列入外,其余都要经评估后按“立即改造 / 限期改造 / 落实管控措施后运行”分级处置。

依据与出处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中国政府网 · 2022-05-10 · 访问于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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